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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学客体论范畴研究综述与新时代价值探析

2026-08-08 14:01:35来源:财讯网

摘要:作为公安学基础理论的核心支撑,客体论范畴是厘清警务治理边界、规范公安权力运行、建构学科知识体系的关键基础关键词:公安学;客体论;法定公安客体;约定公安客体...

摘要:作为公安学基础理论的核心支撑,客体论范畴是厘清警务治理边界、规范公安权力运行、建构学科知识体系的关键基础。当前国内公安学研究多聚焦警务主体运作与实务机制,针对公安客体的系统性理论研究仍较薄弱,存在概念界定模糊、类型划分零散、理论滞后实战发展等问题。基于此,本文系统梳理公安客体理论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结合数字治理与平安中国建设的新时代背景,深度剖析公安客体的理论内涵、演进特征与实践价值,旨在丰富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为智慧警务建设、公共安全治理现代化提供学理支撑。

关键词:公安学;客体论;法定公安客体;约定公安客体;数字警务

一、引言

2011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增列“公安学(0306)”为一级学科,学科体系与学术体系建设持续推进;但基础理论研究短板,始终制约学科的规范化、成熟化发展。 公安客体是警务治理活动的靶向对象,直接界定警务工作覆盖范围、执法权限边界与社会治理模式,是公安学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长期以来,学界多立足公安业务实务、违法犯罪治理开展碎片化研究,尚未形成体系完整、逻辑自洽的客体论研究范式,造成公安学基础理论体系存在明显短板。

近年来,李小波发表《公安学客体论范畴研究》(载《公安学研究》2026年第2期)一文,突破传统经验式研究局限,构建了涵盖内涵界定、核心特征、类型划分、证成逻辑、时代演化的完整理论框架。该研究创新性提出法定公安客体与约定公安客体二元分类标准,精准总结数字时代公安客体网络化、虚拟化、智能化、跨境化的全新演化趋势,有效补齐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短板,成为新时代公安客体研究的标志性理论成果。

二、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公安客体理论研究起步较晚,整体呈现实务研究偏重、理论建构不足,经验归纳丰富、范式提炼匮乏的特征,其发展历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职能经验研究阶段。早期学界多从公安机关工作职能出发,将公安客体简单等同于日常警务工作对象,涵盖违法犯罪打击、社会治安管控、特种行业监管、危险物品管控等实务内容,研究侧重现象罗列,缺乏深层次学理提炼与抽象概括。学者康大民率先开展客体分类研究,提出公安第一客体(惩治对象)与第二客体(维护对象)概念,后续进一步细化为惩治、维护、管理、救助四类客体(其中“救助客体”指灾害、意外及急难情形下的公安救助对象),初步搭建客体分类框架。但该分类完全依托公安行政职能划分,理论通用性与普适性较弱,无法揭示公安客体的本质属性与内在规律。

第二阶段为法学理论借鉴阶段。为弥补理论短板,学界开始借鉴《刑法》犯罪客体与法益保护理论,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秩序、公民与法人合法权益界定为公安客体核心内容,重点聚焦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与法律法益。该研究视角有效强化了警务执法的法治属性,但研究范畴局限于违法犯罪惩戒领域,忽视了公安应急救援、公共服务、矛盾调解、基层综合治理等多元职能,无法全面覆盖新时代警务实践场景,存在显著的理论片面性。

第三阶段为新时代体系化创新阶段。以李小波的研究成果为核心标志,国内公安客体研究实现突破性范式创新。其一,明确公安客体内涵,特指特定时空环境下,对社会治安秩序与公共安全存在现实危害或潜在风险的人、地、物、事、信息及相关时空关系;其二,归纳出治安危害性、制度规范性、社会阶级性、时代动态性四大核心特征;其三,创新构建二元分类体系,区分依托国家法律强制规制的法定公安客体,与依托社会公序良俗、村规民约约束的约定公安客体;其四,建立“事实—价值—规范”三重递进证成逻辑,实现理论体系闭环。同时,新时代研究紧扣数字化转型趋势,重点关注网络虚拟风险、数据安全隐患、算法治理漏洞、跨境网络违法等新型客体,适配智慧警务与网络安全执法的实战需求。

三、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未设立独立的公安学学科,警务治理相关理论分散于警察学、犯罪学、公共安全治理、网络安全研究等领域,研究视角与理论逻辑与我国本土化公安客体理论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欧美学界以警察权制衡为核心导向界定治理客体。研究聚焦公权力约束,严格划定警务干预边界,将社会越轨行为、公共安全风险、社会秩序失范等纳入治理范畴,恪守程序正当与比例原则,核心目的是防范警察权力滥用与无限扩张。

其次,大陆法系国家依托法益保护理论开展秩序治理研究,将警务治理客体划分为个人、社会、国家三类法益,与我国法定公安客体的治理逻辑高度契合,但缺乏适配基层社会自治的柔性治理理论,无对应“约定公安客体”的研究维度。

最后,国外学界较早布局数字风险治理研究,对网络犯罪、数据泄露、跨境网络安全风险、智能化新型违法的研究体系成熟。但相关理论适配西方法治化、市场化治理模式,难以兼容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防群治、军地应急协同的本土化治理特色,理论适配性与借鉴价值有限。

总体而言,国外研究侧重法治程序规范与数字风险防控,缺乏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维度,无法适配我国“打击、防范、管理、服务、救助”五位一体的现代化警务体系。

四、新时代公安客体论研究价值

(一)理论价值:完善公安学自主知识体系

公安客体论是公安学基础理论的底层逻辑架构。精准界定公安客体的范畴边界、核心特征与类型体系,能够有效收拢学科研究视域,破解传统研究宽泛化、碎片化、空洞化的问题,推动公安学研究从传统经验总结,转向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的理论建构,夯实公安学一级学科独立发展的理论根基,助力中国公安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

(二)实践价值:赋能数字公安治理现代化

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公安客体形态发生根本性变革,治理载体从传统物理实体延伸至网络数字实体,风险形态从显性具象危害转变为隐性匿名风险,风险传播从单点孤立演变为系统性、关联性风险。公安客体新理论,能够为网络执法监管、数据安全管控、算法风险治理、跨境风险防控提供科学理论指导,适配新时代网络安全执法规范与智慧警务建设要求,助力公安治理数字化、现代化转型。

(三)治理价值:统筹刚性执法与柔性社会治理

法定公安客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筑牢警务执法的法治刚性底线,保障公安执法规范化、标准化;约定公安客体立足社会公序良俗与基层自治规则,实现柔性治理、源头治理。二元客体治理模式,有效平衡公共秩序管控与社会活力激发,规避机械执法、过度执法等问题,显著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精细化、现代化水平。

五、结语

公安客体论创新是新时代公安学基础理论建设的重大成果。我国公安客体研究历经经验罗列、法学借鉴,最终实现本土化自主创新,形成二元客体分类、三重证成逻辑、数字化演化趋势的完整理论体系,填补了学科理论空白。未来,学界应持续深化数字新型客体、跨境安全治理、社会协同共治等重点领域研究,持续完善公安学学术体系与理论体系,为法治公安、平安中国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参考文献

[1]李小波.公安学客体论范畴研究[J].公安学研究,2025(2):42-51.

[2]康大民.公安学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8.

[3]陈涌清.治安实体研究——兼论治安秩序的形成[J].治安学论丛,2023.

[4]张明楷.法益保护理论与治安秩序建构[J].中国法学,2022.

[5]威尔逊.警察裁量与公共秩序治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1.

作者简介:

周玉春,军地协同战略研究者与公益治理推动者,现任军地管理中心总平台主任、为人民服务总平台主任、《军地·智库》内参主任,兼任中国指挥与控制学会反恐特种技术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等职。长期深耕总体国家安全观、军地融合与军地协同治理研究,构建“智库引领—实战赋能—文化浸润”三位一体模式,主导《军地·智库》内参建言资政,牵头推进《军地协同创新发展七大课题五年计划(2025—2030)》中教育公正普惠、宗教中国化、应急安全等板块落地。近年聚焦社会化安全治理与企业安全公益履职法治化,倡导“大安全、大公益”贯通的多元共治路径,致力于把企业公益投入转化为国家安全战略投资,以高水平安全研究护航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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