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极信息(300324.SZ)违规收警示函 陈江涛5亿股冻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117号
关于对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控股股东陈江涛持有的51770.38万股公司股份于2019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53%,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陈江涛(任职期间:2011年11月18日至2020年4月7日)、董事会秘书黄海涛(任职期间:2011年11月18日至今)不晚于2020年1月2日已知悉上述股份冻结事项,但公司迟至2020年5月12日才对外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提醒你公司健全完善重大事项管理和报告制度,依法合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合规履职,切实保证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6月2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陈江涛)
〔2020〕132号
关于对陈江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陈江涛:
你作为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或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的51770.38万股公司股份于2019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53%,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才对外公告。你不晚于2020年1月2日已知悉上述股份冻结事项,但未及时督促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此外,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任职期间:2011年11月18日至2020年4月7日),未及时敦促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披露工作,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2020年5月11日,你及一致行动人陈希平对外转让北京中天涌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00%股权,导致间接转让旋极信息股份比例1.69%。你及一致行动人减持旋极信息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1%时,未及时通知公司并予公告,而是迟至2020年5月22日才通过公司一次性披露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严格遵守证券期货法规规范要求,依法履行股东与董事义务,勤勉尽责,合规履职,切实保证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7月1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黄海涛)
〔2020〕130号
关于对黄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黄海涛: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或公司)控股股东陈江涛持有的51,770.38万股公司股份于2019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重29.53%,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你不晚于2020年1月2日已知悉陈江涛股份被冻结事项,但公司迟至2020年5月12日才披露股份冻结事项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你作为旋极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负责办理信息对外公布事宜,但未及时组织公司对外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你应当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严格遵守证券期货法规规范要求,勤勉尽责,合规履职,切实保证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7月10日
关键词: 旋极信息(3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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