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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裁定:玖富系信息中介提供信息服务 驳回出借人赔偿诉求

2025-04-22 15:53:41来源:百度百家

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络借贷纠纷案件引发关注。经...

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络借贷纠纷案件引发关注。经审理查明,出借人通过玖富普惠平台订立了《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协议条款中清晰载明玖富公司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既非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也非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其核心职能系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基于上述事实认定,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明确玖富与借款人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平台不承担还款责任,驳回了出借人的再审申请。

相关诉讼案由:

——出借人周某与玖富普惠平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甘肃某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委托儿子张某向甘肃省最高院申请再审与玖富数科集团、玖富普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从电子签名有效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等证据真实性、同案同判适用性等方面,向甘肃省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玖富普惠公司针对出借人的再审申请也提交了反驳意见。玖富普惠表示出借人的电子签名具有有效性,公司依法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备案及工商登记是整体行业原因,并非自身导致。玖富普惠与申请人即出借人系中介合同关系,并非借款合同关系,没有还本付息的义务。目前,玖富普惠依据相关政策,在各部门监督、管理下有序进行清退,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最终甘肃省高院裁定结果为: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甘肃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关系成立应以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为要件,缺一不可。依据兰州中院原审查明的事实: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出借人作为主动注册操作的当事人,应当对上述材料内容明确知晓并认可法律后果。裁定书中明确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

甘肃省高院裁定书中明确表述,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公司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自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及 /或债权转让人或其指定账户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由此,上述约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 撮合等服务。结合出借人于2019年2—3月期间,多次、多笔出借款项并支付款项的事实,其认可并实际履行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据以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从法律适用角度分析,根据《合同法》相关规范及网络借贷监管规定,P2P网络借贷的借款人只能是实际收到出借人借款的人,而不可能是撮合借贷关系、约定无担保责任的网贷平台。玖富案件中,出借人需依据借贷合同关系向实际借款人主张债权清偿,并在法院立案后提供有效证据,方可获得司法支持。现阶段,申请法院仲裁批量执行、打击逃废债才是网络借贷领域化解风险的核心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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