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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江湖|第九二五回 苏宁亏损遭遇问询 圆通违规对照整改

2023-06-25 10:18:35来源:现代物流产业网

……我国和国际惯例的差别比较大:在标准普尔500指数成分股企业中,独

……我国和国际惯例的差别比较大:在标准普尔 500 指数成分股企业中,独立董事占 85%;而在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企业中,独立董事只占 38%。

为了帮助董事会更好地履行繁重、复杂的决策和监督职能,设立专业委员会已成为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方式。

欧美地区多数公司都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治理委员会,此外,根据所在行业特点,企业还可能设立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以及风险和监管委员会。


【资料图】

董事会治理的最新趋势是:成员多样性,数字化转型进程的知识和能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议题。

——卓越董事会:全球最佳实践/程原,路跃兵编著.--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21.3。P128

据证券日报报道,2023年6月5日,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对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2022年苏宁易购营收同比减少48.62%,归上净利润较上年减亏62.5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上年度减亏57.27%。深交所对此表示关注,要求苏宁易购结合报告期内公司业务的开展情况、行业竞争状况以及报告期内毛利率、期间费用等因素的变化情况,按销售模式分类,分析说明公司营业收入连续三年大幅下滑、亏损幅度较大的具体原因,与行业趋势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按季度经营情况,分析说明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总体平稳的情况下,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大幅下降的原因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苏宁易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31亿元,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已连续6年为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已连续4年为负。深交所要求其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的原因和合理性;说明公司针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持续为负的情况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另悉,据6月7日中国经济网报道,圆通速递(600233.SH)日前发布了关于收到大连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称,圆通速递近日收到大连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5号)。《决定书》显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大连证监局对圆通速递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方面。公司2018年、2019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部分重大事项未做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财务核算方面。公司2021年、2020年、2019年披露投资浙江驿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5亿元,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九中披露该资产的计量方式为“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会计报表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司未能实际获取该权益投资的公允价值,以历史投资成本作为公允价值缺乏证据支持……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四十四条:“企业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

(三)内部控制方面。1、合同监控不当。公司下属子公司杭州杰伦货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上海圆汇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运输服务合同》,并对承运商的资质、固定资产和合作车辆进行约定,但公司未对承运商资质进行审查。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股东大会、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董事薪酬计划的议案》时相关独立董事未进行回避,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圆通速递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圆通速递表示,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述事项,将按照大连证监局的要求进行全面梳理,并积极对照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形成整改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来,公司将不断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财务核算和内控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慈氏物语(微信公众号)认为,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经济。为了避免股民和消费者遭受经济利益损失,及时和适当开展监管十分必要。

又讯 据现代物流报全媒体报道,6月15日,新华社发表了题为《推动盲盒加强合规治理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的文章。文章称,市场监管总局当日发布的《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明确了盲盒经营禁售清单,为盲盒经营划出红线,推动盲盒经营者加强合规治理。

近年来,盲盒相关产品受到不少年轻消费者青睐,盲盒经营模式主要集中在潮流玩具领域,随着“盲盒+”商业模式迅速发酵,通过盲盒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领域还在不断增加。同时,盲盒经营过程中的过度营销、信息不透明、虚假宣传、“三无”产品、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也逐渐凸显,需要予以规范引导。

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盲盒经营行为特点制定指引,通过建立引导性规范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盲盒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群众反映集中的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诱导消费、“三无”产品、售后服务不到位、“霸王条款”等问题,指引明确了盲盒经营禁售清单,对于不适宜进入盲盒领域的药品、医疗器械、活体动物、易燃易爆物品等,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对于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的化妆品、食品,作出限定性表述。

对此,指引要求,盲盒经营者将盲盒内物品的商品价值、抽取规则、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真实情况,不得实施虚假宣传、操纵抽取概率等行为。鼓励盲盒经营者通过设定抽取时间、抽取金额上限和次数上限等方式引导理性消费,自觉承诺不囤货、不炒作、不直接进入二级市场。

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指引对盲盒销售对象的年龄进行了严格限制,要求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还要求盲盒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出台保护性措施,对小学校园周围的盲盒销售模式包括距离、内容等进行具体规范,推动净化学校周边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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