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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杏花汾酒商标纠纷二审胜诉 被告需赔偿30万元

2021-08-16 11:27:36来源:中国食品报

近日,山西杏花汾泉酒业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公开。该案关联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山西杏花

近日,山西杏花汾泉酒业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公开。该案关联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汾泉公司制造并展销的“汾曲”“青花”“老白汾泉”等商品使用了与汾酒公司商品近似的包装和装潢,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查明后并做出判决结果,被告山西杏花汾泉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汾曲(53%vol、42%vol)”“青花(53%vol)”“老白汾泉(53%vol、45%vol)”上使用侵犯第150927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酒瓶、酒盒包装或装潢;被告汾泉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908元等。

关键词: 山西 杏花汾酒 商标 纠纷

责任编辑:hnmd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