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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小企业融资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歧视性规定

2021-06-23 08:34:08来源:重庆商报

6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7月1日即将施行《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后简称条例)。市场主体享有经营自

6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7月1日即将施行《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后简称“条例”)。

市场主体享有经营自主权

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条例规定,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禁止国家机关违规开办企业,保障其他所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推行开办企业全流程“一网通办、一窗领取”。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一次性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就业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业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部门应当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企业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一次性领取营业执照、印章、发票。

此外,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市场主体迁移。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提供便利,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设置障碍,并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歧视性规定

条例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不得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不得转嫁依法依规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费用。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开展融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在授信中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在授信中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强制约定将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设12345热线电话

市场主体碰到问题可投诉举报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等政务服务,对市场主体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实行一号应答。

推进建立成渝地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联动机制。

条例还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通过座谈、问卷调查、主动上门、互联网征求意见、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依法解决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但是,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营商环境观察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代表、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等担任观察员,负责收集、反映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诉求,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

条例还规定,建立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评价服务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对有关行政机关的目标考核。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重庆商报-上游新闻记者 刘波 王倩)

关键词: 融资 金融机构 歧视性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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