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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烟花爆竹禁放 电子炮也有质量和安全风险

2021-01-20 08:29:16来源:蒙城政府网

近日,蒙城县公安局接到群众网上留言咨询对于今年春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问题,能否用电子炮代替,如果不能用电子炮,依据是什么?的问题后,

近日,蒙城县公安局接到群众网上留言咨询“对于今年春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问题,能否用电子炮代替,如果不能用电子炮,依据是什么?”的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安排专人予以办理。现回复如下:

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但是燃放烟花爆竹会严重影响空气环境治理,加剧雾霾天气,产生噪音污染,易酿成火灾事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我县在制定主城区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时,对于烟花爆竹的定义沿用《亳州市城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亳政秘〔2018〕63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烟花爆竹及烟花爆竹替代品均禁止燃放。

当前市面上存在的“电子炮”种类繁多,可分为电子鞭炮、电子礼炮、电子烟花、电子礼花。从定义上来说,通过使用电力,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烟花、鞭炮及礼花弹都在禁止燃放范围之内。

公安机关向广大市民倡议:“电子炮”作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后出现的新兴事物,缺乏行业标准,生产门槛低,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存在一定的质量安全风险,随意鸣放可能导致触电甚至火灾事故的发生。对于违法生产经营“电子炮”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处罚;对于违规燃放造成噪声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处罚。

蒙城县公安局

2021年1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蒙城县人民政府决定2021年度在全县范围内规定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我县城市主城区范围内(山桑路以南、西外环以东、高速公路以北、规划的东外环以西)和各乡镇(街道)所在地的下列地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八)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七、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日

关键词: 烟花爆竹 禁放 电子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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