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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每个人都很重要?“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2020-06-24 08:55:38来源:光明网

民法后面多个典,这部法典为什么对每个人都很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发展的基本法律。在各方面共同努

遇见危险不用慌,民法典来帮你忙

中国的抗疫速度世界最快,展现出的出色抗疫能力赢得了世界的尊重。为了恢复经济,刺激消费,尽快度过疫情的影响并且解决就业问题,我国推出了非常接地气的“夜经济”,一下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支持。 2020年新名词TOP1:夜经济,让烟火气重新回归到了城市之中。 除了那些实体售货的,甚至连人们怎么也想不到能跟地摊相关的行业,做广告的,做公关,做新媒体运营等都入海了,一起释放“夜经济”活力。 80后小夫妻在疫情的影响下,本来日子不太好过。看到这种新型业态两眼放光,这种低成本,低门槛,有收入又时髦的事情怎么少得了他们。于是他们投资了一辆小货车,准备凭借自己的时尚眼光,进一些好看的衣服在家门口摆摊售卖,想着能大赚一笔心里美滋滋的。

第一个礼拜销量极高,小两口赚的盆满锅满,想着一定要趁热打铁再进一批货回来卖。

谁知道刚开着自己的小货车出门,就被一辆轿车追尾了。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对方全责不说,而且还耽误了当天出摊造成了经济损失,小夫妻又委屈又无奈。

谁知道对方肇事司机听说了这个情况,不仅没表达出一丝歉意,还准备脚底抹油,在交警到达之前逃离现场。

要知道,要是肇事司机跑了,这件事情就会变得很难办,小夫妻的权利很可能就无法获得保障了,什么赔偿可能都得不到。平时性情温和的小夫妻实在没有办法,担心自己白白遭受损失,就夫妻合力把肇事者堵在了街上,用自己的办法在警察到达之前扣留了他。

可能有人会好奇,这种情况下真的可以这么做吗?这不是对坏人使用坏人的办法了吗?

但其实咱民法典里面规定,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在民法典中被称为“自力救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是不难想到,这肇事者必然不是个省油的灯,毕竟肇事逃逸这种事也不是人人都做得出来的。

他看自己逃跑不成,小夫妻竟然准备跟他来硬的。这等警察来了自己还不得负责任吗,于是他恼羞成怒,直接从车里跳出来拎住了丈夫的脖领子给了他一个耳光,威胁他们赶紧让路。 按道理来说,这个时候请求警方的帮助自然是最合法也是最稳妥的,但是拳头都打到脸上了,警察也不是超人不能立马飞过来,再打110肯定是来不及了。 打不过怎么办,只能跑啊,小夫妻落荒而逃,一下躲进了路边的商店准备避一避。谁知道肇事者竟然脾气上来了,一路紧追不舍,看小夫妻躲了起来竟然在路边捡了一块砖头一下就扔破了路边商店的玻璃门。小夫妻看对方如此凶悍只得继续躲避,过程中也撞碎了不少店内物品。

还好,没过多久警察就赶到,制止了这场闹剧。

小夫妻担心自己不止车撞坏了耽误了生意,还得赔偿店内损失,非常懊恼。但其实他们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既为自己争取了警察来救援的时间,也不用赔偿店铺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甚至如果有人说,我遇到这种事要是可以打得过呢,我担心一直躲避他会伤害我。那其实也是没问题的,只要是正当防卫即可。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之前当我们碰到危险的时候,总会担心万一自己逃脱了却误伤了“坏人”,会不会无辜的自己反而要被法律惩罚。然而民法典就给了我们答案,法律永远站在正义的一方,当危险或事故发生,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我们最需要保护的,而不是要先去顾虑后果或者赔偿。

当然了,在不断享受权利的同时,我们也要时时想着自己处于社会之中要履行自己的义务,言行都不该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否则就是违反了民法典的原则。

起名有自由也要合理,民法典教给你道理

前些日子有个特别热门的话题,在微博热搜上挂了好几天。

因为一个明星生孩子了。

有人可能会觉得奇怪,明星生孩子有什么可讨论的,这不是正常生活吗。但网友骂这个明星的原因是因为她的孩子随她丈夫的姓,网友认为这与她一直标榜的女性自由,女性权利相违背,是卖人设,是对女性权利的背弃。

关于这件事的对错我们不去过多讨论,因为在我们民法典里面随父姓和随母姓其实都可以,只要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就是人家自己的自由。

可是这世界上还真有人不想让自己的孩子随父姓或者母姓,就很值得讨论了。

有一对夫妻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他们对女儿的未来充满了各种期望,各种祝愿。

父母赋予新生儿的第一个印记就是他/她的名字,这大概率是会伴随其一生的。所以父母都是绞尽脑汁,不想让自己的孩子的名字落于俗套,以至于现在的新生儿名字是一个比一个文艺却也一个比一个复杂。

这对夫妻自然也不例外,他们两人有着共同的爱好——读诗。如果能把自己的爱好和自己美丽的女儿结合到一起自然是一件美事,于是他们就取古诗词里面的字给女儿取了个很美的名字叫“北雁云依”。

北雁不是他们夫妻谁的姓,而是他们专门为女儿创造的复姓,云依是名。两夫妻对自己的智慧成果感觉很满意,这么美的名字,清新脱俗,非常适合他们可爱的女儿。

可就当他们得意洋洋地拿着这个名字去公安机关登记的时候,却被负责登记的民警拒绝了。 因为公安机关说,这个姓不符合规定,无法登记。

两夫妻感觉很生气,认为我自己的女儿为什么我连让她姓什么的权利都没有呢! 于是就把这件事情告到了法院,而这个案子也成为了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被列入教科书称为“北雁云依案”。

很可惜,“北雁云依案”最终以原告——这对夫妻败诉为终。

因为法院认为,公民具有选取或者创设姓名的权力,但是如果想选取或者创设姓氏的话,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中国的伦理观念。

一般来说,我们中国人在选取姓的时候,应局限于父姓或者母姓。这样做,首先符合中华传统文化观念,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管理。毕竟看见你姓张,就知道你爸或者你妈姓张,这样不管是排查啊还是什么的,都比较利于辨认和管理。

因此当家里有新生儿的时候,我们的智慧应该发挥到取名上面,而不是创立姓氏方面。 基于这样的考虑,最终法律没有支持原告的诉求。

当然了,这世界上的情况这么复杂,自然也会有一些孩子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从这三个小故事中我们不难发现,那些存在于我们生活中的不论是买房、结婚、起名等人生大事还是家长里短、邻居拌嘴等生活琐事,只要碰到了困难有了疑惑,都可以去寻求民法典的帮助,因为它永远站在最正义的一面用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替我们解决着问题。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其实这个世界哪有什么岁月静好,明明是民法典为你编织的严密法网在默默守护你的美好生活。(曹梦阳、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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