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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认定玖富为合规中介无需担责 驳回出借人诉平台再审申请

2025-04-09 09:43:36来源:新浪看点

在网贷出借人起诉平台的诉讼案件中,平台是否属于网贷借款人,以及...

在网贷出借人起诉平台的诉讼案件中,平台是否属于网贷借款人,以及出借人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各地法院裁判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依据我国现行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及网贷监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信息中介职能的P2P网贷平台并不具备借款人法律地位,因此出借人在债权无法实现时,以平台为被告提起的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近期,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出借人周某诉玖富普惠、玖富数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有典型意义,该院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认定平台与出借人之间仅构成信息中介合同关系,平台无需承担还款义务,并据此驳回了出借人要求玖富普惠承担还款责任的再审申请。

相关诉讼案由:

——出借人周某与玖富普惠平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甘肃某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委托儿子 张某向甘肃省最高院申请再审与玖富数科集团、玖富普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从电子签名有效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等证据真实性、同案同判适用性等方面,向甘肃省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玖富普惠公司针对出借人的再审申请也提交了反驳意见。玖富普惠表示出借人的电子签名具有有效性,公司依法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备案及工商登记是整体行业原因,并非自身导致。玖富普惠与申请人即出借人系中介合同关系,并非借款合同关系,没有还本付息的义务。目前,玖富普惠依据相关政策,在各部门监督、管理下有序进行清退,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最终甘肃省高院裁定结果为: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甘肃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关系成立应以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为要件,缺一不可。依据兰州中院原审查明的事实: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出借人作为主动注册操作的当事人,应当对上述材料内容明确知晓并认可法律后果。裁定书中明确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

甘肃省高院裁定书中明确表述,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公司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自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及 /或债权转让人或其指定账户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由此,上述约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 撮合等服务。结合出借人于2019年2—3月期间,多次、多笔出借款项并支付款项的事实,其认可并实际履行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据以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对于部分仍在等待清退回款的出借人而言,甘肃高院的裁定结果可能令人感到失望。然而,业内专家和法律专业人士强调,裁定书中明确了平台推荐的实际借款人才是与出借人建立借贷关系的另一方。平台虽然清退停止运营了,但债权不会凭空消失,部分出借人的未收回款项仍具有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出借人拿起法律的武器,向实际借款人发起催收和诉讼才是唯一的回款途径。当前的问题是,真正逃废债的借款人开心,出借人应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将实际逾期借款人列为被告,并在法院立案后提供有效证据,才能赢得官司,从而尽快实现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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