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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丰股份将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存一项诉讼涉诉金额100万元

2020-11-11 09:36:15来源:中国经济网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股份)于10月22日首发上会获通过,公司此次将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6905万

2020年上半年主营业务毛利率19.75%

2014年至2020年1-6月,润丰股份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4.87%、16.88%、19.40%、20.94%、18.89%、18.31%、19.75%,其中,自产类除草剂产品毛利率分别为15.48%、18.39%、21.32%、22.11%、20.78%、19.50%、21.45%,自产类杀虫剂毛利率分别为31.87%、24.99%、43.33%、42.45%、28.95%、35.95%、38.73%,自产类杀菌剂毛利率分别为29.12%、36.09%、39.40%、31.29%、24.87%、33.38%、37.93%。

2014年至2020年1-6月,润丰股份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均值分别为19.66%、20.18%、21.84%、22.15%、23.92%、22.44%、21.37%。

七年派发现金股利3.47亿元

招股书显示,润丰股份2014年6月至2020年5月共进行7股股利分配,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47亿元。

201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公司截止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1.80亿股为基数,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20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600万元(含税)。

2015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1.80亿股为基数,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15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700万元(含税)。

2016年6月27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1.80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50元(含税)人民币现金,合计派发现金股利6300万元(含税)。

2017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股权登记日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85元(含税)人民币现金,合计派发现金股利5903.205万元(含税)。

2018年4月2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股权登记日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元(含税)人民币现金,合计派发现金股利4142.60万元(含税)。

2019年4月10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股权登记日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50元(含税)人民币现金,合计派发现金股利5178.25万元(含税)。

2020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股权登记日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30元(含税)人民币现金,合计派发现金股利6835.29万元(含税)。

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41项无偿保证担保

招股书显示,润丰股份控股股东山东润源无偿向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担保事项共计41项,担保金额最小为1000万元,最高为2.84亿元。其中,9项关联担保事项未履行完毕。

16项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8项涉及罚款

据润丰股份2020年8月8日申报稿、2018年4月2日报送申报稿、2020年10月15日上会稿显示,公司存在多项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其中,涉及罚款的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共8项,未涉及罚款的其他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共8项。

涉及罚款的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1、因公司2013年将莠去津项目和双甘膦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废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2014年4月30日,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委员会作出《关于依法责令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厂)莠去津项目和双甘膦项目停产的决定》(潍滨环委字[2014]46号),莠去津项目和双甘膦项目被责令停产整顿。

针对上述事项,2014年6月30日,潍坊市环境保护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滨环罚字[2014]0630-3号),公司被处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2、2014年9月26日,潍坊市环境保护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潍滨环罚字[2014]0926-3号),公司因对危废未进行安全存放,被处以罚款5万元。

3、2014年11月6日,潍坊市环境保护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潍滨环罚字[2014]1106号),公司因年产1000吨草铵膦项目逾期未补办环评审批手续,被处以:年产1000吨草铵膦项目立即停止建设;罚款5万元。

4、由于公司年产25000吨/年草甘膦SG、60000KL草甘膦水剂项目,固体制剂项目,6000KL悬浮剂、7000吨/年可湿性粉剂、2700吨/年可分散颗粒剂项目,制剂产品加工(一期)项目四个项目逾期未补办环评审批手续,2015年6月12日,潍坊市环境保护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分别作出潍滨环罚字[2015]0612-1号、0612-2号、0612-3号、06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公司立即停止建设上述项目,并就每个项目罚款5万元。

5、2015年9月8日,潍坊市环境保护局滨海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潍滨环罚字[2015]第0908-3号),公司因向大气排放异味气体,被处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

6、2015年11月10日,潍坊市环境保护局滨海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潍滨环罚字[2015]第1110-2号),公司因西厂区百草枯水剂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并投产,被处以:百草枯水剂项目立即停止生产;罚款10万元。

7、公司废气收集不充分,无组织挥发,造成厂界异味污染。2018年11月26日,潍坊市环境保护局滨海区分局作出潍滨环罚字[2018]11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被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

8、宁夏格瑞工业废盐、危险废物包装物堆存在原料库中,未按危险废物贮存标准贮存危险废物,2 座工业废盐库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查实并处以罚款。

2019年11月26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平环罚字〔2019〕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格瑞被处以罚款4.88万元。

未涉及罚款的其他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1、2014年3月14日,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委员会作出《关于依法责令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厂)2,4-D项目停产治理的决定》(潍滨环委字[2014]30号),因公司 2,4-D项目生产过程中厂界存在异味污染,2,4-D项目被责令停产整顿。

2、2014年3月22日,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委员会作出《关于依法责令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厂)二甲四氯项目停产治理的决定》(潍滨环委字[2014]31号),因公司厂界存在异味污染,二甲四氯项目被责令停产整顿。

3、2014年12月11日,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委员会作出《关于依法取缔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莠灭净、敌稗项目的决定》(潍滨环委字[2014]67号),因公司7500吨/年莠灭净、900吨/年敌稗(N-[3,4-二氯苯基]并酰胺)及其制剂加工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相关项目被责令立即关停并拆除设备。

4、2016年9月1日,潍坊市环境保护局滨海区分局作出《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潍滨环限改字[2016]第42号),公司因东厂厂界异味污染,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工程治理措施,消除异味污染;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5、2014年9月22日,平罗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平环改字[2014]44号),宁夏格瑞因厂区内西侧有积水洼坑;土坑周围有生活垃圾等随意丢放;厂区北围墙下有多处雨水等溢流槽;废水总排口不规范,被责令立即对厂区内土坑废水进行收集,覆土填埋厂区内所有土坑,规范废水排放口。

6、2016年7月17日,平罗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平环改字[2016]84号),宁夏格瑞因莠灭净项目的原料甲硫醇钠在卸料环节;莠灭净成品结晶出料、破碎和储存环节,会有少量挥发,造成异味污染,被责令:1、增加气相平衡管封闭环回收卸料环节挥发气体;2、更换密封性能更好的快速接头;3、在结晶出料、破碎和储存环节,增加给排风吸收装置,确保妥善收集处理异味气体。

7、宁夏格瑞2,4-D生产车间内存在异味逸散现象,污染周边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平罗县环境保护局查实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2,4-D生产项目停产整治。2018年6月,平罗县环境保护局向宁夏格瑞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平环停治字[2018]6号),责令宁夏格瑞改正违法行为,对2,4-D生产项目进行停产整治。

8、宁夏格瑞工业废盐贮存库容量已满,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存量过大(废包装物),气味较大,废气收集系统简单;危废库大门警示标识不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查实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4月18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向宁夏格瑞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字[2019]244号),责令宁夏格瑞改正违法行为。

存一项诉讼事项 涉诉金额100万元

润丰股份招股书显示,公司存在一起诉讼金额为100万元的产品侵权诉讼案件。

2020年8月12日,FMC CORPORATION、FMC AGRO SINGAPORE PTE.LTD.(以下合称“原告”)以:发行人控股孙公司乌拉圭雨润农化公司在乌拉圭当地市场销售少量氯虫苯甲酰胺农药产品,另外发行人向1名俄罗斯客户销售3公斤氯虫苯甲酰胺原药,并向1名广州潜在客户免费提供3瓶氯虫苯甲酰胺制剂样品等作为主要诉由,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发行人存在生产、使用、销售氯虫苯甲酰胺农药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持有的“杀节肢动物的邻氨基苯甲酰胺”发明专利(专利号:ZL02815924.1),并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20年9月16日,公司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诉讼材料,截止本招股书签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鉴于上述诉讼的诉讼金额较小,占发行人净资产比例极低,且仅涉及氯虫苯甲酰胺农药产品,不涉及公司其他产品,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诉讼案件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关键词: 润丰股份

责任编辑:hnmd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