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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面积知情权 是购房者买房时的重要权益

2022-08-19 08:03:17来源:河南商报

110平方米的房子,到手却发现套内面积只有60多平方米……8月16日,青岛一位市民购房遇到‘高公摊’事件再次引起公众关于公摊面积...

110平方米的房子,到手却发现套内面积只有60多平方米……8月16日,青岛一位市民“购房遇到‘高公摊’”事件再次引起公众关于公摊面积的讨论。

网友们观点各异,有的表示公摊不合理,强烈呼吁取消公摊;有的认为,大家反感的不是公摊,而是购房时开发商不说实话,导致不知道自己买到的实用面积到底是多少。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向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表示,目前郑州市没有规定在售楼盘需要公示楼盘的具体公摊面积,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规定需要有准确的公摊面积。

公摊面积近50%?专家:应列入问题楼盘

近日,据媒体报道,青岛市一居民全款购入当地某小区一套总面积为110.25平方米的住宅。然而在收房时,却发现套内实用面积仅有61平方米左右,主卧甚至无法放下一张双人床。该市民表示,在购房时销售人员称公摊面积约30%,可到交房时公摊面积却高达46%。

该事件一经报道再次引发了公众关于公摊面积的讨论,有网友表示,其实大家并不是反感公摊,而是开发商总是拿公摊说事,有些开发商在销售时还虚假宣传,消费者的知情权都无法得到保障。

根据相关规定,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是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二是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此次楼盘公摊面积已经突破了常规思维,是很夸张的,购房者也难以接受。”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在接受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严跃进认为,住房问题关系到购房者的购房成本和居住价值,类似高公摊、低得房率的现象,相关部门需进行严加监管,对一些实际得房率明显偏离正常水平的楼盘要进行系统梳理,尤其是要防范房企营销人员各类虚假的、误导的、含糊的或有歧义的营销,导致购房者放松警惕和疑问,最终在购房中面临各类问题。

郑州购房如何查公摊面积?

公摊面积知情权,是购房者买房时的重要权益。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通过多个郑州市在售楼盘信息网站查询,均无法查询到“公摊面积”这一准确数字。随即,记者联系了目前郑州市面多个在售楼盘项目,在咨询得房率时得到的回答基本一致,均为“得房率大约为×%(一个数字)”。

然而,一个模棱两可的百分数只是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向购房者介绍的信息,并非权威、准确的公摊面积,对于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购房者来说,极易在此环节出现问题。

一位郑州市房地产资深从业人士向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透露,目前公摊面积这一信息,有些开发商会在售楼处公示,但也是放在较不显眼的位置,而有的开发商则选择不予公示。“一般购房者买房时进行咨询,销售人员也只会给出一个大约区间,无法给出精确的公摊面积。”

目前郑州市没有规定在售楼盘需要公示楼盘的公摊面积,且由于一个项目中可能存在多种业态,楼栋和楼栋之间公摊面积都会不一样,不过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都会显示该套房源具体需要公摊的面积数字。

涉公摊面积权益受损怎么办?律师: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

购房合同中公摊面积到底是如何显示的?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采访到郑州市一位已购房的市民李磊(化名),其表示,在买房时询问过公摊面积,但销售人员只说了个得房率75%左右,确定购房签订购房合同时也签得很快,没给留出仔细看合同的时间。

据李磊介绍,其当时购买的是一套建筑面积约88平方米的小三房,总高34层。根据其提供的购房合同显示,该套房源具体面积为87.53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65.86平方米,公摊建筑面积21.67平方米,通过计算可以得出,该套房源得房率为75.2%。

在公摊面积制度没有取消之前,结合目前郑州市高层住宅普遍得房率,该套房源得房率约75%属于高层住宅正常得房率范围区间。

那么,如何避免出现类似青岛市民买到公摊面积近50%的房子?购房者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国银房产律师团队主任律师李续杰表示,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房屋销售时,是否应将公摊面积及占比进行公示,法律上对此未做规定,建设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公摊面积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对是否应该公示,没有明确做出规定。

然而,在公众知情权方面,各地做法并不相同。

例如,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商品房转让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第三十五条更是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宅之前,应当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下列分摊情况:

(一)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二)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三)不分摊的共用部位。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情况经公示并与第一个预购人签订预售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更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的预售合同中应当附有上述经公示的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内容。其他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

如果购房者遇到开发商虚假宣传该如何合理维权?李续杰表示,开发商虚假宣传,谎报公摊面积,购房者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查处其虚假宣传的行为,购房者是否有权选择退房,则要视具体事件的情况决定。

李续杰认为,当前公摊面积制度有利有弊,综合来看是弊大于利,特别是后期取暖费、物业服务费都是按照总建筑面积来计算费用,目前部分城市已经取消了这一制度,从全国层面上来看,取消这一制度是完全有可能的,从提振楼市这个角度来看,也有必要取消这一制度。

那么在这一制度未取消之前,建议购房人在购房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公摊面积的具体含义,必要时可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签订补充协议,就公摊面积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补充约定,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李斯琦实习生胡瑞)

关键词: 青岛一楼盘公摊引发关注 如何保护购房者知情权 问题楼盘 公摊面积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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