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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002736.SZ)上海分公司收警示函 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

2020-07-30 14:37:41来源:中国经济网

7月30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

7月30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002736.SZ)上海分公司自2019年11月19日起,未为张杨路证券营业部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上海证监局指出,国信证券上海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国信证券上海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国信证券上海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24日。总经理为黄巍。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杨路证券营业部成立于2008年11月27日,负责人为吕炜。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分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5753550H)自2019年11月19日起,未为张杨路证券营业部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当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6月11日

关键词: 国信证券(002736 SZ)

责任编辑:hnmd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