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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力(300367.SZ)去年两份财报不准 收警示函

2020-08-26 15:07:58来源:中国经济网

8月26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39号)显示,经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月26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39号)显示,经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300367.SZ)于2020年7月7日对前期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部分收入确认以及已计提但未发生的售后维护费用及奖金进行了调整,对相关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与2019年10月29日披露的《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现对东方网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完善财务管理体制,规范财务核算体系,切实保证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质量,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东方网力成立于2000年9月5日,注册资本11.96亿元,于2014年1月29日在深交所挂牌,赵永军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赵丰为董事长,刘光为实控人、大股东,截至2020年3月31日,刘光持股2.28亿股,持股比例19.11%。

东方网力于2020年7月6日发布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显示,公司对2019年半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及合并利润表数据做了相应调整,其中,营收调整前金额6.08亿元,调整后金额3.58 亿元,累积影响金额-2.50亿元;净利润调整前金额3183.71万元,调整后金额-1.14亿元,累积影响金额-1.46亿元;归母净利润调整前金额3330.72万元,调整后金额-1.13亿元,累积影响金额-1.46亿元。

此外,公司对前三季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公司合并利润表及母公司利润表数据亦做了相应调整,其中,总营收调整前金额6.47亿元,调整后金额4.55亿元,累积影响金额-1.93亿元;净利润调整前金额-2.67亿元,调整后金额-3.31亿元,累积影响金额-6366.78万元;归母净利润调整前金额-2.67亿元,调整后金额-3.31亿元,累积影响金额-6366.78万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139号

关于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对前期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部分收入确认以及已计提但未发生的售后维护费用及奖金进行了调整,对相关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你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与2019年10月29日披露的《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完善财务管理体制,规范财务核算体系,切实保证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8月17日

关键词: 东方网力(300367 SZ)

责任编辑:hnmd004